借贷纠纷案呈逐年上升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6:00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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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民间借贷日益活跃,规模不断扩大,随之产生的各种矛盾也不断显现。日前从洪泽县人民法院召开的“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”上获悉,该县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量每年上升幅度已达20%,涉案标的额从2011年的6000多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2.1亿元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4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,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;无书面证据的,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。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,裁定不予受理。此外,出借人在出借时,要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,如果确实需要现金交易可以拍摄视频、录像或者邀请第三人见证的方式。《合同法》第200条明确规定,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。此外,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,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。
如果借款期限已满,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,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,《民法通则》第135条规定: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。”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,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,出借人的债券就失去了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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